(2015)北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润娥与乐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娥,乐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王润娥。法定代理人王晓珍(系王润娥之女)。委托代理人苏朗(受王晓珍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洪飞。委托代理人姜敏(受乐洪飞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润娥与被告乐洪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玉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同年3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润娥的法定代理人王晓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朗,被告乐洪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润娥诉称:2014年4月14日,被告乐洪飞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撞击其致其受伤。事发后,其至医院接受治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431920元、配合药物及就餐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5000元、营养费7000元、误工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76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7266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80500元,余款546100元要求被告在三年之内全部付清,最多不超过五年;鉴定费152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乐洪飞辩称:其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无异议,其已支付180500元赔偿款,但其已无赔偿能力,只能每年支付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12时20分许,被告乐洪飞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搭载乐某某在无锡市北塘区凤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铁立交下时,车头左前侧撞击同向在前手推婴儿车(车内搭载张子轩,系王润娥外孙,2013年1月24日出生)的行人原告王润娥右侧,致使王润娥倒地受伤。乐洪飞肇事后即逃离现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乐洪飞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撞击同向在前手推婴儿车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驾车逃离现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润娥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发后,王润娥被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诉讼中,经乐洪飞同意,王润娥的法定代理人王晓珍委托山西省平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2015年2月1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润娥目前呈植物人状态,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级;王润娥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为0分,其日常生活活动完全依靠他人协助完成,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本次鉴定费3000元,由王润娥支付。经王润娥的法定代理人王晓珍申请、乐洪飞同意,本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润娥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文证审查,2015年4月20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润娥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至文证审查前一日;王润娥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康复期间护理人数为1人为宜。本次鉴定费1680元,由乐洪飞支付。另查明,2014年4月18日乐洪飞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乐洪飞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1月4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乐洪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案发后,乐洪飞及其家属已向王润娥支付赔偿款1805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发票、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北刑初字第0091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乐洪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王润娥主张的医疗费431920元、配合药物及就餐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5000元、营养费7000元、误工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76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500元,共计726600元,乐洪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扣除乐洪飞已支付的180500元,尚有余款546100元应予赔偿。关于余款支付方式,双方存在争议,王润娥表示可以三年至五年之内付清,但乐洪飞主张每年支付10000元,王润娥对此不予接受,因此,本院对于王润娥的意见予以采纳,即上述余款546100元应由乐洪飞在四年内付清,具体付款方式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王润娥赔偿款11400元,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乐洪飞赔偿王润娥医疗费、配合药物及就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26600元,扣除乐洪飞已支付的180500元,尚需支付王润娥546100元。此款的支付方式为:乐洪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王润娥赔偿款11400元,至付清为止。二、如乐洪飞未按照第一项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王润娥有权就本案全部债务的未履行部分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6230元,由乐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鑫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本院账号信息: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民丰里分理处账号:32001615050059000002户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法院传真号码:0510-8315807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