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保生申请执行贵州省习水县茅习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生,贵州省习水县茅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生,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茅习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跃平。王保生申请执行贵州省习水县茅习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保生以已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茅习酒业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习执字第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煜审 判 员 倪卫中代理审判员 袁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