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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龙与裴铁艳、邓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裴铁艳,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黄龙。被执行人裴铁艳。被执行人邓秋。申请执行人黄龙与被执行人裴铁艳、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裴铁艳、邓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龙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裴铁艳、邓秋已不在原址居住,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公告发出后,被执行人邓秋通过银行往本院账户存入10000元,但仍无法查出其下落,经查,被执行人裴铁艳、邓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本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