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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邢台建业轧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邢台建业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汪镇东汪村。法定代表人:窦广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高新区火炬街。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建业轧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孟广印代理审判员武伟燕代理审判员李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