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