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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杨某。被告左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