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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阳市,现暂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除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