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中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燕军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中法执字第47-2号移送执行机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燕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鹤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燕军所在的村委会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并先后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但被执行人王燕军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鹤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涉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保军审 判 员 冯保勇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