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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52号罪犯张建,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张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沪高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5日起异动后至2019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综合考核分123.5分。沅江市司法局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