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戴修宏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戴修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支持起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人:应军,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劳维舟,广德县誓节镇人社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修宏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修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修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修宏负担。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