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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虎、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玉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虎,常玉芳,肖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管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虎,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玉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翠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党虎、常玉芳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党虎、常玉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党虎、常玉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虎、常玉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