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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顾艳芹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顾某某,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住平泉县。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兰婷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君、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别人介绍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我是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打骂。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我于2014年5月16日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经调解,我撤回了起诉。经过一年来的生活,被告曾多次发脾气打骂我,双方已没有夫妻感情。我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后无债权债务,家庭财产和存款各占50%。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和原告还有感情,原告对我一直不错,我对她也是一心一意,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出示相关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前调解,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庭审中称有债权,被告不认可,被告称婚后有欠其二姐的债务100000.00元,原告亦不认可,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曾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顾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李某某对此亦未予认可,因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原告所述婚后共同债权,被告予以否认,被告所述债务,原告亦予以否认,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审判员  王兰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立冰附页: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