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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万钦、龚光宠与龚光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钦,龚光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刘万钦。被告:龚光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守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钦诉被告龚光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钦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龚光宠已赔偿了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钦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万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万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