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友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友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冠洪。委托代理人:华永水。被告:林友宗,经商。本案在审理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友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长何畏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