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5日。被告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日。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姻基础出差,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曾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分居已达7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抚养一个孩子。被告辩称:2007年之前我们关系较好,2007年之后原告借口打工不回家,关系就不好。离婚我同意,但两个孩子要由我抚养,不能分开。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二〇〇〇年农历十一月初八订婚,同年农历腊月十八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单某某,现为泾川四中学生,2004年6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单某某,现在平凉崆峒武校上学。2004年9月原告做了绝育手术。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但未回家。此后,被告因叫原告回家多次与原告发生过纠纷,原告也曾报警。2011年12月,原告又一次起诉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书面保证改正过错,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仍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2月20至3月1日双方数次协商离婚,均因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无法达成协议。2015年3月16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一个孩子。另查:2007年为修房被告贷款42000元至今未还。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均随自己生活,当庭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09)泾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2012)泾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生有两个孩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谅互让、沟通理解,致感情不断恶化,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大儿子已上初中,有较强的自理能力,学校离家交通方便,由被告抚养为宜。小儿子年幼,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二、男孩单某某由被告单某某抚养,男孩单某某由原告史某某抚养,双方互有探望权;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单贵明所有,债务由单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