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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高某甲(曾用名陈某甲),女,生于2011年6月6日。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女,生于1995年2月14日。被告陈某乙,男,生于1990年4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