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某甲诉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高某甲(曾用名陈某甲),女,生于2011年6月6日。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女,生于1995年2月14日。被告陈某乙,男,生于1990年4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