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俊生与韩俊山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生,韩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生。被执行人韩俊山。韩俊生与韩俊山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部分。本案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俊林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