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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俊生与韩俊山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生,韩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生。被执行人韩俊山。韩俊生与韩俊山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部分。本案现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俊林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