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莉容诉苟显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容,苟显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张莉容。委托代理人:朱新梅,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显华。原告张莉容与被告苟显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容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苟显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容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沙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