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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陶某甲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陶某甲,女,生于1976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生于1974年2月4日。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光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钦白、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甲诉称,2000年5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次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01年7月,双方生育一女李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关心、体贴原告及女儿,双方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相互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的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平均分割。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吵架、打架现象。2005年,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劳动能力丧失,双方一直相互联系,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没有分居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同时,原告诉请所涉的住房系被告的父母在原、被告婚前购买,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原、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后双方同居生活。次年1月16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7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共同在广东中山务工多年,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5月,被告在广东中山发生交通事故致颅内受损,构成肢体、智力三级残疾。2008年原告及女儿一起回到原告的娘家生活,被告回到武胜生活,双方从2009年开始分开生活,夫妻感情有所淡化。2015年4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登记在被告李某甲名下有住房一套(产权证号:YK2007-2xxx-x)。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陶某乙、李某丙、李某乙(系原、被告的女儿)、吴某某的证词,房屋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及残疾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10余年,双方已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2005年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于2008年回到其娘家生活,夫妻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现被告身患残疾,原告更应多关心、照顾被告。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处有夫妻共同存款70余万元及被告现有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