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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德兴与高翠英、张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兴,高翠英,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张德兴。被告高翠英。被告张志华(系高翠英长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土地管理局家属院。身份号码3708291973********。被告张丽华(系高翠英次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里能集团公司家属院。被告张贵福(系高翠英之子),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建设银行家属院。身份号码3708291978********。原告张德兴诉被告高翠英、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翠英、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兴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高翠英之夫张根存与原告系表兄弟。2012年张根存做生意期间缺乏资金,向原告多次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13年5月份被告高翠英之夫张根存去世,原告在张根存去世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86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四张借条,证明张根存及被告高翠英借款的事实。被告高翠英、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未作答辩。经审查、综合印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之夫张根存向原告借款、其中两笔借款约定利息及被告高翠英于2014年1月27日偿还3000元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2月3日至同年4月18日被告高翠英之夫张根存做生意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1600元,并出具三张借条及一张欠条,其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正(800000元),张根存2013年2月3号月息1.5分”;“今借到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0元),张根存2013年2月3号月息1.5分”;“今借到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正(26000元),张根存2013年2月17日”;“今借到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正(5600元),张根存2013年4月18号”。被告高翠英之夫张根存于2013年5月因病去世。被告高翠英于2014年1月27日偿还原告3000元,同年2月24日被告高翠英分别在借条及欠条下方签字。本院认为,被告高翠英之夫张根存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1600元,被告高翠英偿还3000元,且分别又在借条及欠条下方签字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张根存与被告高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该笔债务为张根存与被告高翠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告关于被告高翠英承担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他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继承遗产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对其中的17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他两笔借款的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翠英、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翠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德兴借款本金198600元(其中170000元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逾期,权利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德兴对被告张志华、张丽华、张贵福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2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5642元,由被告高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何颖华审判员  张建良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