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37-3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某某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