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诉陈立、XX丽、田梓晗、谢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陈立,XX丽,田梓晗,谢小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22-12号。法定代表人钟昌国,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雪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淳博,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男,生于1961年12月23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XX丽,女,生于1966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田梓晗,男,生于2013年。法定代理人谢小红,系田梓晗之母。被告谢小红,女,生于1987年5月21日,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立、XX丽、田梓晗、谢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立、XX丽、田梓晗、谢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陈立、XX丽、田梓晗、谢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郭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秋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