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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与徐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徐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429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政府大街。负责人田向存,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雅茹,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进,男,49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徐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慕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