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阳和平与王志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和平,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阳和平,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在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阳和平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1)第511-52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勇给付劳动报酬款19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1)第511-52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万银(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