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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继汉与王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汉,王应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62号原告:闫继汉,居民。被告:王应杰,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汉诉被告王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继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继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闫继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