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继汉与王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汉,王应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62号原告:闫继汉,居民。被告:王应杰,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汉诉被告王应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继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继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闫继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