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四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邵春强与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邵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本,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曲绵文,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春强。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城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乳山海渊地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