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范春雷、李学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范春雷,李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执行人���范春雷。被执行人:李学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春雷、李学英位于寿光美林花园6-17号楼2单元101室及附房(建筑面积148.95平方米,附房面积25.92平方米)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