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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泊头市富镇孙亮屯村村民委员会与魏文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文龙,泊头市富镇孙亮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富镇孙亮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清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魏文龙因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魏文龙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原承包地靠东面8.5亩退给被上诉人泊头市富镇孙亮屯村村民委员会(地上附着物由魏文龙清理,被上诉人不做任何补偿)。二、其余承包地32亩由上诉人继续承包,承包期限10年(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止),承包费按每亩每年400元计算计128000元,由上诉人于2015年6月10日前交于被上诉人承包费64000元,其余64000元承包费于2016年6月10日前付清。三、如遇国家征地,服从国家用地,由被上诉人按照包地价退回上诉人未使用承包地年限的承包费。四、其他无争执。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仉菁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