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丙旺与杨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许丙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杨清辉,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程溪农场倒桥作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丙旺与被告杨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丙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丙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陈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