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凤娥与苏中平、程玉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娥,苏中平,程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杨凤娥,女。被告苏中平,男。被告程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娥与被告苏中平、程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杨凤娥负担。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孔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