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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凤娥与苏中平、程玉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娥,苏中平,程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杨凤娥,女。被告苏中平,男。被告程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娥与被告苏中平、程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杨凤娥负担。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孔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