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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众与王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众,王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陈众,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灯塔市烟台街道建设大街****号。被告:王林,女,汉族,1989年1月18日生,无职业,现住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罗大台村。原告陈众诉被告王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育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王林身份证登记姓名为王森,原告所诉被告姓名错误,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给原告陈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