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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凤海诉赵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海,赵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海,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赵玉琴,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林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玉琴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玉琴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月,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魏景昶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