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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与刘国栋、陈恩全、汪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刘国栋,陈恩全,汪红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负责人:赵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支行员工。被告:刘国栋,男。被告:陈恩全,男。被告:汪红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诉被告刘国栋、陈恩全、汪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章柔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慰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