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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470号原告侯某。被告罗某。原告侯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都是再婚,结婚草率,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我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罗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前相处两年多,感情基础深厚,结婚之后互帮互助,没有发生过争吵,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侯某主张双方草率再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脾气性格不和,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辩称感情基础深厚,不同��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