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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满清良与满忠良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清良,满忠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满清良,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满忠良,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清良与被告满忠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清良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满清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满清良负担。审判员  杨会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