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万春与张海霞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春,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孙万春,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人,农民。现住皋兰县。被执行人张海霞,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现住皋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皋忠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霞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婚生女孙瑞交由申请执行人孙万春抚养并承担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孙万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皋忠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董世忠执行员 王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