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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峰与被告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峰,罗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李彦峰。委托代理人唐世伟、蔺树姣。被告罗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峰与被告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退还原告李彦峰930元。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