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汤工厂诉周先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工厂,周先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94号原告汤工厂,男,49岁。被告周先胜,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工厂诉被告周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先胜相当于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先胜相当于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