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吴仁茂、李秀芳等与李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茂,李秀芳,李庆丽,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吴仁茂。原告李秀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德辉。被告李庆丽。第三人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茂、李秀芳与被告李庆丽、第三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茂、李秀芳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李庆丽已偿清本案债务,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仁茂、李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茂、李秀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吴仁茂、李秀芳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超审 判 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