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光华与王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华,王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胡光华被告王燕,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胡光华诉被告王燕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春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光华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3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雇佣原告看门守夜。因拖欠工资,2013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今欠胡光华工资肆千元整(4000)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后被告支付了1000元,尚欠3000元,原告多次索款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的法律关系,被告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胡光华欠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燕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王燕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星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