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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82号原告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海达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彩华,华金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二段1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新,中铁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华金公司与被告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金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0日,华金公司与中铁公司下属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签订合同一份,由华金公司供工程指挥部钢筋网片,因中铁公司尚有2255033.42元未支付,华金公司来院起诉,要求中铁公司支付价款等。中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法院应驳回华金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华金公司与工程指挥部签订合同一份,由华金公司供工程指挥部钢筋网片,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2014年7月18日,工程指挥部与华金公司的往来确认及付款协议中注明“确认无误后20天内付清,否则华金公司有权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往来确认及付款协议中约定华金公司有权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有效,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中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