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园园与被告李良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园园,李良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周园园,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良杰,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园园与被告李良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园园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园园撤回对被告李良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园园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