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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