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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建民诉张志远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民,张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元,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明与被执行人张志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稷民一初字第201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助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