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学庆与陈涛、边志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庆,陈涛,边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庆,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涛,男,干部。被执行人边志慧,女,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5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学庆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涛、边志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涛在***支行处开户(账号:***,卡号:***);(卡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涛在***支行处开户(账号:***,卡号:***);(卡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