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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兴洋物流有限公司与史文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兴洋物流有限公司,史文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浙江舟山兴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史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兴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文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浙江舟山兴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