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唐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翔、钱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6元,由原告苏州黎丰装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候佳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