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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兴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兴明,又名李小龙,男,汉族,小学文华,生于1975年9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刑三终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兴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兴明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且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服刑中,确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刑三终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李兴明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