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冯某海、王某琼与刘某勇、杨某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海。申请执行人王某琼。被执行人刘某勇。被执行人杨某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勇、杨某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某海、王某琼各项损失人民币152405.1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86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2405.13元,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152405.13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勇、杨某妹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某勇、杨某妹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关执字第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刘某勇、杨某妹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某海、王某琼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人民币152405.13元,申请执行人冯某海、王某琼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大 俊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