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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4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光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刘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周光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史某),自沭阳县某镇某街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条河村刘某江花地路段处,遇情况操作不当,车辆冲出路外撞路边行道树上,致车辆损坏,史某受伤。后史某经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离开现现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抽血备检。经法医鉴定,史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刘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就本案的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某供述了其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史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记录、全国机动车查询系统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死亡注销证明、病历资料、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归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交通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且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交通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犯罪情节不属较轻,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离开现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其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屠鑫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卫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